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稳定和谐,促进企业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《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》。本办法旨在规范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,明确各方责任,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(包括建筑施工企业、制造加工企业等)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管理活动。
第二条 核心原则
坚持依法依规、公平公正的原则,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,杜绝拖欠现象发生。
第三条 职责分工
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;用人单位承担主体责任;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。
第二章 工资支付标准
第四条 最低工资标准
用人单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,并根据实际工作量合理调整。
第五条 计薪方式
工资应按月结算并以货币形式支付,不得采用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现金发放。
第六条 延迟支付规定
如遇特殊情况需延迟支付,必须提前告知农民工,并书面说明原因及补救措施。
第三章 特殊情况处理
第七条 农民工权益保护
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企业经营困难,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基本生活需求,必要时可申请政府救助基金支持。
第八条 劳动争议解决
发生工资纠纷时,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。
第九条 监督检查机制
政府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,对违规行为依法惩处,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举报。
第四章 法律责任
第十条 违法后果
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,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追究。
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
加强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,提高其守法意识和服务水平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二条 实施时间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符之处,均以本办法为准。
第十三条 解释权归属
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。
以上即为《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》全文,希望各相关方严格遵守,共同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。